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03民初443号
原告:四川艾隆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住所,住所地,区关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四川艾隆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艾隆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3511.6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43511.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本息和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28日订立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进行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医院ICU改造项目施工,工程总价款777001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原告机械设备施工人入场后支付总价款的20%,工程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款项的95%,剩余5%作为工程项目的质保金,在2017年9月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原告撤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且原告已经向被告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时至今日经原告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243511.66元未付,原告在2020年3月26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在2020年3月29日收到该律师函但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倍感无奈,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请的数额,但认为因融资租赁和目前的疫情导致其资金困难,因融资租赁案件,被告账号被查封,无法付款。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施工完毕且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工程至今已过一年质保期,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艾隆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511.66元及利息(利息以243511.6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2元,减半收取计2476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