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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第三人凉山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四川省宏伟强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32民初154号 原告: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曲木约呷,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九龙县踏卡乡花椒坪村加工厂组。 第三人:凉山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镇垭口村2组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商业西街179号。 第三人:四川省宏伟强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西和巷22-2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罗西富,总经理。 原告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木约呷、第三人凉山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宏伟强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新 审 判 员 张 效 英 人民陪审员 伍  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登珍** 书 记 员 杨 曼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