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第三人凉山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四川省宏伟强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32民初154号
原告: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曲木约呷,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九龙县踏卡乡花椒坪村加工厂组。
第三人:凉山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镇垭口村2组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商业西街179号。
第三人:四川省宏伟强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西和巷22-2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罗西富,总经理。
原告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木约呷、第三人凉山梓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宏伟强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新
审 判 员 张 效 英
人民陪审员 伍 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登珍**
书 记 员 杨 曼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