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因未对单位发包的工程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的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罚款40万元,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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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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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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