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21民初3068号
原告: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良种场红旗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晏淑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