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

南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21民初3068号之二
原告: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良种场红旗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738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3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428755-0。
法定代表人:晏淑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8元,减半收取71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74元由原告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