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执5739号 申请执行人:晏淑萍,女,汉族,1961年4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南昌新华瑞制衣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4287550D。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618号,注册号:3601002194023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103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585996.09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及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