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民初1349号
原告:吉林省泰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43号办公楼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长春中豪城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沿线(城开大厦)16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泰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中豪城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泰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泰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