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徐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上海申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申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申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1093803、金额为5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申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