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

7066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7066号 申请人: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中小工业园B区1-6号(**居民委员会)。 法定发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26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26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初始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2752元,申请人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于 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