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7066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中小工业园****(**居民委员会)。
法定发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苏0923民初70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26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2020年1月22日,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9)苏0923民初70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现本院依法应当据此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2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 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