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5民初8640号
原告: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中小工业园B区1-6号(**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春江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斯特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9日组织证据交换,于2023年1月30日组织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原告菲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菲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返还菲斯特公司货款102900元。2.判令**公司赔偿菲斯特公司经济损失13760元。诉讼中,菲斯特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菲斯特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1月2日、2022年3月17日的3份买卖合同,其余诉讼请求不变。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3日、2022年3月12日菲斯特公司与聊城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672条和400条滤筒买卖合同,因菲斯特公司不生产滤筒,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1月2日、2022年3月17日菲斯特公司向**公司三次购买了340条、333条和400条滤筒,菲斯特公司及时支付了相关款项。2022年2月8日,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粉尘浓度严重超标,菲斯特公司立即派人到现场查看并检查,发现**公司所生产供应的滤筒束带大部分脱落,并造成部分滤筒崩裂,菲斯特公司具体承办人**现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并将现场拍照及视频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赔偿。2022年6月6日**公司的滤筒再次出现上述情况,菲斯特公司再次通知**公司,**公***到用户现场处理,可一直未予履行,菲斯特公司对**公司的承诺和产品失去信心,同时为了避免用户生产损失的扩大,不得不于2022年6月12日、7月29日向某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二次购买700条滤筒,对**公司劣质损坏的滤筒全部予以更换,并于2022年6月23日退还384条未使用的滤筒给**公司,**公***退还菲斯特公司全部货款,**公司于2022年8月5日退还菲斯特公司20000元承兑汇票,诉讼后**公司又支付菲斯特公司37600元。由于菲斯特公司所生产的滤筒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仅造成了菲斯特公司销售形象的受损,而且给菲斯特公司滤袋拆装造成13760元拆装费用的损失。2022年8月17日菲斯特公司致函给**公司,要求**公司退还菲斯特公司全部货款,并赔偿菲斯特公司损失,可**公司置若罔闻。为保护菲斯特公司的合法权益,菲斯特公司诉请人民法院支持菲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首先,其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瑕疵,菲斯特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3份合同条款是一致的,合同的第一条是对产品质量进行了约定,滤筒规格型号162铁头高2000,材料**240克,其交付的产品符合质量约定,另双方在合同第四条也约定了三日的检验期,根据标的物性质,其认为在3日内能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材料**进行检验,故其认为该约定是对产品的质量异议期的约定,而非外观瑕疵的约定,因此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约定,也视为其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其次,无法确定聊城公司使用的滤筒是其出售给菲斯特公司的。双方买卖的是市场上流通的通用品且产品无任何标志,特别是菲斯特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束带,其也是在市场上公开采购的,其将产品交付给菲斯特公司,至于菲斯特公司的具体用途其不清楚。退一步说,即便是其提供的,发生束带脱落的原因也有多种可能,有可能是菲斯特公司未按照聊城公司的标准采购。通过菲斯特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菲斯特公司与某某公司公司之间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菲斯特公司向某某公司购买产品约定的标准与案涉买卖合同质量约定均不一致,此外,还有可能是使用不当,本案中其推测因为菲斯特公司向其购买产品时未提出需要做防腐处理,推测束带脱落的原因是因为外力的腐蚀,因此根据举证规则,菲斯特公司如认为其出售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该提供相应证据,但从菲斯特公司提交的证据看,既无法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约定,也无法证明产品出现问题是其原因所致,菲斯特公司主张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请。针对菲斯特公司诉状中提到的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8日是因为运输过程中导致的个别滤筒破损,已经通过补发解决了,双方的微信聊天中可以体现,另其也从未承诺过退还全部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合同。
2021年12月3日,菲斯特公司作为卖方与某某公司作为买方签订《合同条款》,约定供货范围为:1.滤筒672条,型号规格为160*2000mm,涤纶覆膜,**≥260g/㎡……。2022年3月12日,双方另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某某公司继续向菲斯特公司订购同型号规格的滤筒400条。
菲斯特公司作为需方(甲方)与**公司作为供方(乙方)签订案涉《产品销售合同》三份,由甲方向乙方采购型号规格为162铁头,高2000,单价为150元的覆膜滤筒。2021年12月14日签订的合同约定采购340个,总金额51000元;2022年1月2日签订的合同约定采购333个(合同载明日期为2021年1月2日,庭审中双方认可实为2022年1月2日),总金额49500元;2022年3月17日签订的合同约定采购400个,总金额60000元。三份合同皆约定:材料**为240g,滤筒质保二年;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款项作为定金,乙方组织生产,剩余70%款到发货,发货后乙方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供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甲方在收到产品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与合同不符,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3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异议后,因在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二、送货情况。
菲斯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三份《产品销售合同》中,2021年12月14日合同中的货物**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发出,菲斯特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收货;2022年3月17日合同中的货物**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发出,菲斯特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收货。关于2022年1月2日合同中的货物,**公司***2022年1月1日发出,菲斯特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收货,菲斯特公司陈述发货时间不清楚,其于2022年1月11日收货,其在收到**公司货物的两三天左右就自行安排运输公司将货物送至某某公司安装使用。
三、验收情况。
菲斯特公司陈述,其在收到**公司的货物后没有验收,直接将货物发至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已进行使用,除了退货的384根货物外,剩余的货物已经在某某公司报废了。在**公司提供的产品上无标识可以确认系**公司提供。
四、关于微信交涉。
菲斯特公司**与**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2月8日上午10时38分,**向***发送破损滤筒照片一张,***回复语音“可能安装不到位,就是说装的时候摔坏,运输的时候摔了可能,补你一个补你一个,给你发过去补你两个,给你做两个发过去,到时候备一个”,**回复文字“现在在查,等下在发”,***回复语音“行行你看看,看看有说下几个,然后你地址发给我,我发过去”。
2022年2月12日晚上21时40分,***发送文字“滤筒要补过去吗?”,**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9分回复文字“上次滤筒给我发4根”“今天能发出吗”,***回复文字“可以”“发货地址给我一下”,**回复文字“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阜宁18县城某某路X号,**(收)”,***回复“好的”。
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08分,**向***发送滤筒视频一段及转发周军发送的视频三段,***回复语音“你下午看一下那个压力,有多大压力,就是风反过来压力,他把网子都干折了,是怎么回事,那内网全部炸掉了,就是说那个内那个内支撑,内支撑基本上不会炸掉的,你看全部炸掉了,它是内网炸掉形成的,你看一眼把网子都喷炸掉了,到底有多大力气”,**回复语音“我马上到现场看看再说,我现场看了我再告诉你”。该日下午17时21分,**向***发送滤筒视频四段,***回复语音“这个不对,你这个上面我看了,我们研究了技术研究了,然后你是有腐蚀性的,你这什么滤筒上去也是这样的,然后滤筒全部腐蚀掉了”,**回复语音“那最好是新位置,你把它那么大布绿料(滤料)布一点一点都没有坏,一点都没有腐蚀,墙力(强力)都很好的,就是现在你卡,你包在外面,这个**着没用了”,***回复语音“那你那个温度有多高,那绿桶(滤筒)那个温度高,全是粉掉的,我看到了全粉掉了,第一张面绿带(滤带)也破了,你这时间你的绿带(滤袋)下面也破掉了”,**回复语音“温度80几度”,***回复语音“不可能,你看那保护袋,我保护好是敌人的,然后上面全部粉掉了,一撕一块给我全部粉掉了,那不是说是吹爆了,是这绿茶粉掉了”,**回复语音“他没有腐蚀的,布袋的强度都有,布袋一点都不坏,全是就这个卡在这外面的一圈,这个东西坏掉了,这个没用了,没强力了”“现在上回发过来,上回发了一次,还有个400条在仓库里没用,现在的袋子到底坏还是不坏?坏了再坏怎么弄?”,***回复语音“是,我这上面现在就说的保护袋是正常的,但是怎么会粉调的”“他那保护站到底是什么情况告诉我”,**回复语音“它不是粉掉的,你保你这种保护袋不耐冲刷,你看到没有全冲刷的”“颗粒大还是怎么回事?”**回复语音“颗粒不大,一点都不大,很细的”,***回复语音“不可能,因为我们一直用的用了我十多年了,都是这样的,怎么一下出现这种情况”,**回复语音“下午跟人家谈了半天,你那个不行,我上午我问你,看你有时间,你来现场看看你就知道”“你抓紧到现场来看看”,***回复语音“你帮我看一下那是什么粉,然后就是就是(就事说事)”。
2022年6月11日下午16时53分,**发送文字“旧滤筒收到了吗”,***回复文字“我没有到公司明天中午到公司”,**回复文字“抓紧看,看了告诉我”,***回复文字“好的”。
2022年6月13日,***发送语音“现在我收到了,然后那个就是说了粉尘里面含有水汽,有水汽,绑带会腐蚀”,**回复文字“让你去现场你不去,还水汽呢,一点没有”,***回复语音“你发回来那个样品上面,我知道含水机不是说一点水机没有,因为那个滤筒,滤筒你发过来,你到现场看滤筒上面那个接块,然后已经产生接块了,接块上面就有”“现在是保护袋被腐蚀掉了,不是说一点水晶没有水晶保护袋,不会被腐蚀的”,**回复语音“那个接回是布袋停下来没有清灰,后来抽把布袋抽出来的几回”,***回复语音“那保护袋不会腐蚀掉,保温保护袋只会脱落,炸掉断掉,他现在是保护袋粉掉了”,**回复文字“你绑带质量有问题”“有腐蚀的话,你滤纸防腐蚀吗”“有腐蚀,你滤纸怎么不腐蚀呢”,***回复语音“滤纸和滤袋不是一个,不是一样的,不是一样的东西……”。
2022年6月24日下午15时07分,**发送文字“你什么时候把退回的滤筒钱转给我呀”。
2022年6月27日上午9时41分,**发送文字“让财务把滤筒钱转给我呀”,***回复文字“要等等”“5号之前可以吗”。
2022年7月4日上午9时23分,**发送文字“你看看抓紧转给我呀”,***回复“好的”。
2022年8月1日上午9时57分,**发送文字“今天把退货款转一下呀”,***回复语音“就这几天……”。
2022年8月14日上午10时46分,**发送文字“坏掉的滤筒你怎么处理的,是赔钱给我,还是赔滤筒给我的,你要抓紧时间答复我,我也要答复使用厂家”,***回复文字“多少个滤筒”,**回复文字“一台3**个,你要抓紧赔给我350个,哪边要安装”……2022年8月19日下午15时58分,***发送语音“我下个礼拜把那钱给你补上,然后后边损失那系统下次,下次订单我给你优惠一点,或者就是做一半送一半给你,那怎么办,那根本就是不是我们的责任,是不是”。
2022年8月30日下午14时47分,**发送文字“你那退回的货钱什么时候转”。
2022年9月21日上午10时06分,***回复文字“明天上午先付你2万25左右付清方便回个电话”。2022年9月22日上午8时56分,***发送文字“付了17600过去你看看还有点这几天”。
五、款项支付及退货退款情况。
菲斯特公司共计向**公司支付货款160500元。**公司出具收条确认于2022年6月23日收到菲斯特公司384根滤筒的退货。双方确认该384根滤筒未使用,对应的货款57600元**公司已向菲斯特公司返还(2022年8月5日20000元,2022年9月22日17600元,2022年10月19日20000元)。针对该384根滤筒的退货理由,**公司陈述,因该部分产品没有使用不影响二次销售,且菲斯特公司经常向其询价,退货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
六、菲斯特公司另行采购情况。
2022年6月12日,菲斯特公司作为需方与某某公司作为供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型号规格为165*2000mm、单价为170元的除尘滤筒400支,合计金额为69000元。合同备注为“材质:国产260克聚酯纤维覆膜过滤面积:4.6㎡,配套密封圈滤筒采用不锈钢束带(5个束带),花板**寸:165mm”。2022年7月29日菲斯特公司又向某某公司采购相同型号规格的滤筒300支,合计51000元。
以上事实,有菲斯特公司提交的其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即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与某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收条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本庭制作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菲斯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案涉三份《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菲斯特公司以**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公司将货物送至菲斯特公司后,由菲斯特公司自行将货物运送给某某公司使用,菲斯特公司认可货物无标识可确认系**公司提供,故无法确认某某公司使用的产品是否系**公司提供。退一步讲,即使菲斯特公司运送给某某公司使用的货物系**公司提供,因案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产品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与合同不符,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3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菲斯特公司未在收货后及时进行验收,亦未在该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菲斯特公司主张于2022年2月8日提出质量问题,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安装、运输损坏,且菲斯特公司**已要求补发处理,故无法认定损坏系货物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双方经协商对384根滤筒作退货退款处理,因该批滤筒尚未使用,本院对**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菲斯特公司主张**与***在微信中多次提及的退货款事宜系承诺退还全部货款,结合货款退付时间及金额,本院对菲斯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对菲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江苏菲斯特滤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93元(已减半收取),已由菲斯特公司预交,由菲斯特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