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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公司、乌海市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303民初1225号 原告:河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乌海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河南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6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原告河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