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91民初1230号之一
原告:江苏翰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科兴路20号内5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风雅颂扬文化传播集团(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坝2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翰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风雅颂扬文化传播集团(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2024年7月3日,原告江苏翰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翰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翰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保全费895元,合计1888元,由原告江苏翰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