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5201号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沈港路****楼**。
法定代表人:叶美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晖,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风雅颂扬文化传播集团(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坝****。
法定代表人:管建平。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风雅颂扬文化传播集团(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程煜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侯艳芳
书 记 员 劳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