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380号
申请人:松山区三也机械租赁部,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恒大珺庭13号楼1-102室。
经营者:***,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申请人:中环恒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哈拉卜吐村移民区4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金川分理处账户0523********内15015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中环恒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金川分理处账户0523********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150150元。
2、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1271元,由松山区三也机械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