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226号
申请人:松山区三也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赤峰商贸物流城新景路以西、铁东路以东、新秀街以南、同心街以北恒大珺庭13号楼1-102。
经营者:***,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申请人:中环恒沣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哈拉卜吐村移民区4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环恒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金川分理处0523××××3390账户,冻结金额150150元。申请人以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404财保38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环恒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金川分理处账户0523********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1501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环恒沣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金川分理处0523××××3390账户内存款1501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