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488号
申请人:赤峰市华晟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村金牛碎石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环恒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哈拉卜吐村移民区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中环恒沣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账户0523********内资金30万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中环恒沣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长青支行账户0523********内资金2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环恒沣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账户0523********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3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环恒沣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长青支行账户0523********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24万元。
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赤峰市华晟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