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5376号之一
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27号启迪小微产业园26-4-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7499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溢香路88号B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254505447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首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溢香路88号B幢5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329830165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首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余姚市中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