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7990号
原告:西安高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西三环丰景路十字南3号(壳牌加油站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27E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航投未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500号佳和中心B座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8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西安高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投未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01.5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