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8民初354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冯某,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自来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冯某与被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冯某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