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静宁县。
上诉人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6民初2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协议,收货方为原告,因此,原告向收货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上诉人援引该条款无法支持其上诉请求。综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Usersc22Desktopjavascript:void(0);?)》第一百七十条(?C:Usersc22Desktopjavascript:void(0);?)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