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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81民初15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 被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章贡王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973040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