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81民初15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
被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章贡王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973040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