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市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财保33号 申请人:宜春市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910633727,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欧阳文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宜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9730407E,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章贡王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2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宜春市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春市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24020元的财产。申请人宜春市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2402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