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财保83号
申请人:**,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新市镇新市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资金8436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资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资金8436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资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