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76号
原告:**,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新市工业开发园区1-19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9元(已减半),保全费47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