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镇工业园区1-19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昆仑路88号昆仑家园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683执148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