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镇工业园区1-19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昆仑路88号昆仑家园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川0683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984.00元及律师费、保函费83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21)川0683执148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543.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