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镇工业园区1-19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 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昆仑路88号昆仑家园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2021)川0683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57284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的财产线索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发现其已被多次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2月16日; 2.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亭县新东街的不动产[盐国用(2014)第026XX号、盐国用(2014)第026XX号],查封到期日为2025年4月25日,经查询发现,该不动产已被多次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 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黎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丹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