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15)**字第30号裁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银川市金凤区信通大厦A段10-12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信通大厦A段10-12层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违约金50000元、本案仲裁费2132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70元,共计7229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297元及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