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202执33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79808056。
***与芜湖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4)皖02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236.67元,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4)皖02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芜湖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