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3661号
原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XXXXX798080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MA2MWYTK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院**楼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0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7元,由原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