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辽01执保86号
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辽01民初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根据该裁定,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保全案件。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本院裁定书,本院冻结以下财产:1、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80×××57的存款人民币22万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9日止;2、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芜湖团结西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7×××49的存款人民币289111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9日止。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结果。
现本案已经冻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规定,(2021)辽01执保86号案件结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