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4民初1568号
原告:杨某某,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南环路91号信合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407832J。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