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洛南县****人民政府、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21民初152号
原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生于1986年3月14日,汉族,住商洛市洛南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洛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男,生于1994年7月22日,汉族,住永丰镇,系该单位副书记。
被告: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景村镇常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1021050440303J。
法定代表人:常某,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原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村民委员会、洛南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婧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