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4142号
原告:库比克智能装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10层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3229X2。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97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为“一、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2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现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比克智能装备(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库比克智能装备(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316元,多预交的受理费416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