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保1469号
申请人库***能装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10层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3229X2。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9713。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4142号民事裁书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88752.6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