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特93号
申请人:广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申请人广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34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一、广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的高温津贴100元;二、广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36.17元;三、广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5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35.63元;四、驳回**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公司认为:***裁决要求我司支付**4月19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36.17元和**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5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35.63元,而实际上**上班时间是2016年4月21日且2016年6月4日和5日未存在加班工作。我方提交了短信记录、**4月出勤情况、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证明等证据,且2016年6月4日、5日,据中国天气网显示阳江市阳春的天气是中雨或大雨,我方属于室外安装作业,根本不可能施工工作。综上,**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3434号仲裁裁决。
**未到庭应诉答辩。
另查明,**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短信记录、**2016年4月考勤表(公司自行手写记录)、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转账单、2016年6月阳春天气预报表,上述证据拟证实**实际开始上班时间是2016年4月21日以及**2016年6月4日、5日不存在加班的情况。
本院认为,**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关于**2016年4月的工作天数以及其2016年6月4日、5日是否上班的认定存在错误,由于工作天数、是否加班等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公司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提出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公司的申请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均系针对上述事实问题,并无法证实本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3434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璘
审判员 王 珺
审判员 乔 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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