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1892号
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兴齐居禹降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