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水德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825号 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兴齐居禹降2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