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2360号 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兴齐居禹降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2元,减半收取9831元,由原告负担。副本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报缴纳。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