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2360号
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兴齐居禹降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屹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2元,减半收取9831元,由原告负担。副本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报缴纳。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