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1624号
保全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中业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8030978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东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26847017Y。
法定代表人:韩国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