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16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中业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8030978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东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26847017Y。
法定代表人:韩国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豫0825民初16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