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1624号之一
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中业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8030978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东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26847017Y。
法定代表人:韩国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0,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