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新法执字第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江**省于田镇龙溪村正山岭**号。
申请执行人***,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省枚江乡**江村仁江**号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住江**省左安镇安溪村竹山**号竹山1号。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建筑五工程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洋溪镇商贸城街**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遂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建筑五工程公司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给付***等三人工程款22953.76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454元,公告费560元,执行立案费803元。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建筑五工程公司一直不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建筑五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5770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新化支行。帐号:596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