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6号
原告:***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宏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址地:德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律师。
原告***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0元,由***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