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财保59号
申请人:山东宏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308国道与华焦路交叉口西4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88280425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马集经济开发区镇府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67399722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宏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宏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固置业有限公司在齐河县人民政府的债权,保全价值31万元,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固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森峰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保全价值60万元,期限为三年;
三、以上保全价值共91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宏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