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308国道与华焦路交叉口西4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1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2552979.22元,被执行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