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324民初4076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法定代表人:苏某。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环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某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218457.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221142.7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按照LPR四倍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某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218457.77元及利息(利息以10218457.7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按照LPR四倍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事实理由:2022年1月17日,被告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天津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刚性填埋场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开竣工时间为2022年3月8日至2023年4月28日,2023年4月28日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3年10月8日出具《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定工程审定金额中联合体成员结算金额为:41200462.81元。至今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0982005.04元,尚欠10218457.77元工程款未结。自《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出具后时至今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0218457.77元未支付,且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办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多次就支付工程款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
被告某某环保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反证据。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证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提交相反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17日,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天津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与被告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刚性填埋场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和工程承包范围。2023年4月28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经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委托,某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审定工程造价45373201.20元,其中,联合体成员结算金额41200462.81元。2022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共支付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82005.04元,下欠工程款10218457.77元。
2023年4月6日,“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另查明,2023年10月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天津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刚性填埋场项目(一期)项目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经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0218457.77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218457.7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竣工结算报告出具之日(2023年10月9日)起按LPR四倍计算逾期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自2023年10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218457.77元及利息(利息以10218457.7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56.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