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2民初834号
原告:江西浙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鼎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37T2CQ19。
法定代表人:李道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同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696070364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浙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同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浙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载明因诉讼主体有误,故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浙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已明确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