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戈兰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戈兰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创装饰工程(济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5执异26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州戈兰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新都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实创装饰工程(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黄路2号福槐苑5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1号A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戈兰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兰迪材料公司)与被执行人实创装饰工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济南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戈兰迪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了公开听证,戈兰迪材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实创济南公司及第三人实创集团公司经本院公告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 戈兰迪材料公司称,我公司与被执行人实创济南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实创济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被执行人实创济南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实创集团公司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股东实创集团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申请将股东实创集团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创济南公司、实创集团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戈兰迪材料公司与实创济南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鲁0105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实创济南公司支付戈兰迪材料公司货款153990.75元及利息等。后经权利人戈兰迪材料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实创济南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6日,股东为实创集团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信息和当事人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被执行人实创济南公司的股东只有实创集团公司一人,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实创济南公司财产未能清偿本院(2017)鲁0105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亦未查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条件;实创集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实创济南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符合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条件。综上所述,戈兰迪材料公司申请追加股东实创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戈兰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7)鲁0105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实创装饰工程(济南)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